在房屋买卖的时候,出现房地产公司与购房人之间解除购房合同,或者开发的商品房延期交付,还有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购房如果违约,需要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那么个人取得这些违约金是否交个税呢?
《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进行了规定,列举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十一项个人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违约金,究竟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呢?对此问题,即使是具体到“原购房人因解除销售合同而取得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违约金等补偿”,是否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能一概而论,需视违约金等补偿款的性质而定。
《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该文具体内容如下:“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上述文件规定了个人因“按揭”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取得其他形式的违约金,尚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