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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怎么判刑

2024/6/9 9:59:20发布77次查看
在去进行抢劫案件处理的时候,对于被抢劫的人来说,是需要采取措施去进行处理的,在被抢之后一般都是会选择报警的,那么抢劫案怎么判刑?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抢劫案怎么判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这种抢劫一般是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及所载财物实施的,不应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
(三) 抢劫金融机构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建筑物内对其财物进行的抢劫,也包括对正在行驶途中的运钞车中的财物等实施的抢劫。
(四) 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可能并不很大,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对多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处罚。这里的另一种情形是抢劫数额巨大的。刑法虽然没有把抢劫数额较大作为抢劫罪构成的要件,但本罪作为最严重的一种侵犯财产罪,其抢劫的财物的数额大小,反映出抢劫行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危害程度,从一个方面决定着抢劫罪的轻重。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六) 冒充军警抢劫的
只要行为人抢劫时有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表示,无论被害人对这种冒充行为是以假当真还是未被蒙骗,都不影响这一情形的认定。
(七)持枪抢劫的
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抢劫案一般多久定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开庭后多长时间结案,但是对于案件的总体审限有相关限制。《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抢劫罪请律师有用吗
委托律师辩护,肯定是有用,具体判决几年要看抢劫数额以及他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情况,还要看抢劫次数、在哪里抢劫、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决定。
作为辩护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主要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对相关条文进行必要的解释,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复议
(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或者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如果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即申请将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申请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四)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提出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藉此,当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候,辩护律师可以及时主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不构成犯罪、不必要逮捕、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法律意见,以期阻止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辩护律师是否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听取自己的意见。
(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里的“案件有关情况”包括当时已查明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情况等。笔者认为,此时,辩护律师如果提出意见,应主要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是否合法等程序性问题,其他问题可以在侦查终结前提出,除非辩护律师此时已经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提出意见和第一百五十九条提出意见,应该有所区别,应讲究技巧,通盘考虑。
(六)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七)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提出辩护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就意味着,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就可以提出辩护意见,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时间有所前移。此时,律师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自己办案谋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作无罪辩护,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于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则应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2、认为侦查机关定罪不准的,则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要求侦查机关将重罪改为轻罪;
3、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多个罪名,则可以考虑将众多罪名“磨掉”一个或几个;
4、犯罪嫌疑人虽然只是一个罪名,但涉嫌多起犯罪事实,则可以考虑“磨掉”一部分犯罪事实;
5、在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数额上做文章,努力降低犯罪数额;
6、降低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7、进行程序辩护,指出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违法之处,要求纠正违法或者排除非法证据。
(八)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继而得以进一步了解案情,提高认识。这时,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案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免除刑法的,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3、要求减少罪名,减少犯罪事实、减少犯罪数额;
4、要求将重罪改为轻罪;
5、要求降低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6、要求人民检察院降低建议量刑幅度;
7、进行程序辩护,指出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违法之处,要求纠正违法或者排除非法证据。
(九)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十)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辩护律师对对于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有异议,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接受质询。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抢劫案怎么判刑的相关内容,通过暴力或恐吓方式来夺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量刑的话,是需要根据被抢财物以及相关情况进行处理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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