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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的相关条例规定,投保人缴纳了首期的保险费以后,除非合同有另外的约定,不然投保人如果在保险催告之日的30日以后没有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是超过约定60日期限没有支付当期的保险费的,保险有权中止合同效力,或者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自保险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超过两年没有缴纳保费,并没有和保险达成新的相关缴费协议的,保险是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的,但是保险解除保险合同的话是需要将保险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的。
被保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话,保险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投保人没有缴纳的保险费可以在赔付的保险金额里面扣除。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条例规定,在保险合同中止后,保险和被保人协商达成协议,并缴纳保费以后,保险合同恢复效力。